新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电梯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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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法》一直是电梯行业热议的对象,据悉,从2014年1月1日起《特种设备安全法》正式实施。在该法的实施背景下,笔者也从不同侧面条分缕析地阐述了对于国内电梯行业OEM(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的发展现状以及未来出路的看法。
《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意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释义》一书的前言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阚珂撰文《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阐述《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意义:以人为本、立法为民;安全责任、企业为先;政府监管、依法尽责;技术监督、规范到位;社会参与、齐抓共管;提高公众安全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国务院参事、中国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促进会会长、特种设备安全法起草领导小组成员张纲认为,法律更加明确了企业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突出了安全技术规范的法律地位,奠定了三驾马车工作新格局,为政府职能转变留下了改革空间,制定了分类监管的制度和淘汰报废、缺陷召回等一系列新机制,加大了处罚力度、提高了违法成本,同时也提出了安全与节能并举的工作原则。
电梯行业OEM现状
何为OEM?OEM即原始设备制造商,而ODM即原始设计制造商。比如,A方看中B方的生产能力,让B方生产A方设计的产品,用A方商标。对A方来说,这叫OEM;A方的技术和设计,被B方看中,B方引进生产,贴上B方标签,这叫ODM.
在电梯行业,很多时候我们混淆了OEM与ODM的概念。现在电梯行业大家所讨论的OEM,如业内很多拥有整机制造许可的电梯厂,既没有在自己的厂房生产自动扶梯,也没有完备的自动扶梯技术和图纸,更没有自动扶梯的生产能力,他们会从浙江或苏州某企业OEM.这里的OEM其实已经背离了OEM的本意。
在2003年颁布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目前依然有效)附件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单位基本条件》中明确规定,拥有制造许可证的整机厂至少轿厢需要自制,控制柜自己组装。然而,事实并不是这样。当然,也有人将其理解为拥有轿厢、控制柜的生产能力。
而目前的现状,不管是轿厢还是控制柜,部分或全部外购是既成事实。一下子禁止OEM不太可能。接下来是讨论如何引导和规范的问题。
《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电梯召回的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建立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特种设备存在应当召回而未召回的情形时,应当责令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召回。
显然,电梯产品一旦发生质量问题,要想有效处理,首先要建立和完善产品的追溯。
《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对企业责任也做了具体规定,主要变化在于制造企业要成为产品质量责任主体。这也倒逼生产企业选择更加规范的供应商。因此,对于一直努力规范管理的上游供应商(部件企业)是个利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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